公司股份协议书范本(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是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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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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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股份协议书范本,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是有什么不同?
实业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意思。实业公司:
1、通常是一些生产、制造及科技型企业,并且实业公司一般都有许多下属企业(通常有三个以上)。实业公司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所提供的商品绝对是实体存在的,或者拥有自己的工厂或者实体的公司为依赖的,它和贸易公司是相对立的。集团;1、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1、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2、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3、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4、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6、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7、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2. 但资金未完全到位?
(俺是颗集CPA、CMA、律师、保荐代表人于一身的投行飞豆。)
如果题主所签定的股权合同中未约定资金到位是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则只需要符合合同法定生效要件合同就能生效。那么什么是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呢?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没有被强近被欺诈。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果题主所签定的股权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到位是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则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外,还需要资金到位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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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高管与公司交易合同有效吗?
董事高管和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只要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有效合同。
若董事高管在和公司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义务,让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董事高管的失职或者侵权责任。
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只要不是有意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借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应该鼓励关联交易,让股东董事高管在正常交易中受益,公司也不受损,至少是两全齐美的事,为什么不呢?
不要做损害公司的事是基本的,也是必须的。
程序上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财产不被侵占,在注重程序的时候,千万别因此把目的和手段弄反了。
4. 股份的收购与转让有什么区别?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发给出资人作为公司资本部分所有权的凭证,成为股东以此获得股息和红利。
股份收购,就是一个人收购了另外一个人所拥有的某个公司的股份。一般是指不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股权收购行为,收购方只处于参股地位,收购股份通常是试探性的多角化经营的开始和策略性的投资,或是为了强化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作关联,如参股供应商以求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及时和价格优惠,参股经销商以求产品销售的顺畅、贷款回收的及时等。还有一些企业购买股份是为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通过股份的买卖交易获利。
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总结来说,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
股份收购与转让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3)股权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5. 公司股东之间签的协议有效吗?
股东之间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当然可以自己写,但是,股东协议一般是公司成立前,各股东间的一个约定,它明确了合作方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合作各方合意的原始依据。公司成立以后,最好是以公司章程的形式把相关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是公司的“宪法”,公司一切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解决方式都应该在章程里体现。而协议只在合作各方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公司章程则是调整内外部所有关系的准则,是要公示于众的。
6. 我之前入股的本金该如何处理?
入股之后,你能做的就是把股份卖掉,或者协商合作伙伴能不能退股,他给对价,股份转给他。
形成公司法人之后,你入股的钱就变成公司的钱,你持有的变成股权
7. 公司经营需增资?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因此,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即是出资义务。实务中可能出现,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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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司股份协议书范本,股份有限公司它们是有什么不同?
实业公司、集团、有限公司的意思。实业公司:
1、通常是一些生产、制造及科技型企业,并且实业公司一般都有许多下属企业(通常有三个以上)。实业公司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就是它所提供的商品绝对是实体存在的,或者拥有自己的工厂或者实体的公司为依赖的,它和贸易公司是相对立的。集团;1、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2、一般意义上的集团公司,是指拥有众多生产、经营机构的大型公司。它一般都经营着规模庞大的资产,管辖着众多的生产经营单位,并且在许多其他企业中拥有自己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1、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由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出资设立,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司是在对无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的优点兼收并蓄的基础上产生的。它将人合性和资合性统一起来,它的股东以出资为限,享受权利,承担责任,具有资合的性质,与无限公司不同。2、股份有限公司是彻底的资合公司。其本身的组成和信用基础是公司的资本,与股东的个人人身性没有联系,股东个人也不得以个人信用和劳务投资,这种完全的资合性与无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均不同3、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资产不必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只须按协议确定的出资比例出资,并以此比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一般说,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将股份化作等额股份,这不同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特性也保证了股份有限公司的广泛性、公开性和平等性。4、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一定的人合性,以股东之间一定的信任为基础,所以其股东数额不宜过多。我国的《公司法》规定为2—50人。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额上下限均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则只有下限规定,即只规定最低限额发起人,实际只规定股东最低法定人数,而对股东的上限则不作规定.这就使得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最大的广泛性和相当的不确定性。6、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在出资者范围内募股集资,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招股集资,公司为出资人所发的出资证明亦不同于股票,不得在市场上流通转让。募股集资的封闭性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会计无须向社会公开。7、有限责任公司的封闭性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募股集资的方式是开放的,无论是发起设立或是募集设立,都须向社会公开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募集资本,招股公开,财务经营状况亦公开。
2. 但资金未完全到位?
(俺是颗集CPA、CMA、律师、保荐代表人于一身的投行飞豆。)
如果题主所签定的股权合同中未约定资金到位是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则只需要符合合同法定生效要件合同就能生效。那么什么是合同的法定生效要件呢?
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正确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独立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才能成为合同的主体,其合同行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没有被强近被欺诈。
三、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法律上看,合同之所以能产生法律效力,就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合法的意思表示,法律赋予其法律上的约束力,不合法的合同显然不能受到法律保护,也不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果。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行性规定,也不得规避法律。
四、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如果题主所签定的股权合同中约定了资金到位是合同生效的前置条件则除了需要满足上述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外,还需要资金到位合同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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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董事高管与公司交易合同有效吗?
董事高管和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只要没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就是有效合同。
若董事高管在和公司签订履行交易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义务,让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董事高管的失职或者侵权责任。
关联交易本身不违法,只要不是有意进行利益输送,或者借关联交易侵占公司财产,应该鼓励关联交易,让股东董事高管在正常交易中受益,公司也不受损,至少是两全齐美的事,为什么不呢?
不要做损害公司的事是基本的,也是必须的。
程序上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财产不被侵占,在注重程序的时候,千万别因此把目的和手段弄反了。
4. 股份的收购与转让有什么区别?
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是股份公司为筹集资金发给出资人作为公司资本部分所有权的凭证,成为股东以此获得股息和红利。
股份收购,就是一个人收购了另外一个人所拥有的某个公司的股份。一般是指不获取目标公司控制权的股权收购行为,收购方只处于参股地位,收购股份通常是试探性的多角化经营的开始和策略性的投资,或是为了强化与上、下游企业之间的协作关联,如参股供应商以求保证原材料供应的及时和价格优惠,参股经销商以求产品销售的顺畅、贷款回收的及时等。还有一些企业购买股份是为了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润,或通过股份的买卖交易获利。
股份转让一般指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全部转让的,转让人不再是公司股东,受让人成为公司股东;部分转让的,转让人不再就已转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受让人就已受让部分享受股东权益。股份转让一般包括股份回购和并购。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票转让还可进一步细分为记名股票转让与非记名股票的转让、有纸化股票的转让和无纸化股票的转让等。股份转让是通过股票的转让而实现的。股票转让是指股票所有人把自己持有的股票让与他人,从而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总结来说,股份转让是指股份的持有人和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持有人自愿将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以一定的价格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金的行为。股份转让也可以成为兼并的一种手段。
股份收购与转让的不同点在于:
(1)转让的股份可以是上市公司的股份,也可以是非上市公司的股份,收购通常是针对上市公司的股份;
(2)股份转让不一定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而股份收购通常以取得目标公司控制权为目的;
(3)股权转让是“一对一”的谈判,不需要在特定的交易市场进行,股份收购是在证券交易所这个公开市场上进行的,收购人是特定的,出售股份的人是不特定的。
5. 公司股东之间签的协议有效吗?
股东之间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有效的,当然可以自己写,但是,股东协议一般是公司成立前,各股东间的一个约定,它明确了合作方各方的权利义务,是合作各方合意的原始依据。公司成立以后,最好是以公司章程的形式把相关的权利义务固定下来,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性质的根本规则,是公司的“宪法”,公司一切重大问题的处理原则和解决方式都应该在章程里体现。而协议只在合作各方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而公司章程则是调整内外部所有关系的准则,是要公示于众的。
6. 我之前入股的本金该如何处理?
入股之后,你能做的就是把股份卖掉,或者协商合作伙伴能不能退股,他给对价,股份转给他。
形成公司法人之后,你入股的钱就变成公司的钱,你持有的变成股权
7. 公司经营需增资?
股东是指向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出资,并凭借出资享受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个人或单位,是公司的投资人公司的股权持有者。因此,股东的最基本义务即是出资义务。实务中可能出现,股东在签订出资协议后,不按期缴纳或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针对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可以由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在经公司催后股东缴纳出资后,股东在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公司股东可以召开股东会就解除未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
2、其他已经按照约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可以要求不出资股东的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要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3、通过股东会或公司章程对未出资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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